目前,汽車租賃行業存在著騙租、企業承擔承租人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車輛掛靠經營、防止盜搶、利用租賃車輛犯罪等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汽車租賃行業無相應的法律法規,治安管理無法可依。
目前,現行《辦法》主要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進行負責和管理,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則根據自身的職責,依法對合肥汽車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掇k法》未將汽車租賃行業納入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范圍。公安機關對汽車租賃治安管理的職責和范圍急需明確,需要在修訂《辦法》中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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